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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提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查工作,是指市、县(市、区)两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随机检查。 第三条抽查工作以线上抽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的原则,坚持对政策措施的审查程序、审查结论并举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公平竞争审查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 第四条抽查工作由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抽查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出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也可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抽查本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重点包括: (一)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 (三)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四)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规定的; (五)涉嫌存在行政垄断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抽查: (一)线上抽查。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务网站抽查,抽查数量按照或者参照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重点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实地核查。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通过线上抽查和重点抽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开展实地核查。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直接、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专家学者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抽查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应及时补审,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整改要求。 第九条 对抽查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一般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0日内反馈给被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审查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经抽查,属于例外规定的,要及时评估适用例外条款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抽查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探索在抽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实现主要通过第三方评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将抽查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等向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各部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参加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