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市监罚〔2022〕40号 | 吊销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 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的行为,于2022年6月30日经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2022)鲁0881刑初131号):被告人颜丙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10月8日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2021年2月4日,济宁市第二轮督导检查组对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了检查,在二楼现场发现标识河北德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筋骨痛15瓶(批号20201126),标识郑州华圣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痛除根(批号2020/09/06)25瓶,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有关资质证明,2021年4月28日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2021〕第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曲阜市公安局,2021年5月12日曲阜市公安局立案。 经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当事人购进的标识河北德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筋骨痛15瓶、标识郑州华圣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痛除根25瓶,是2021年1月份为别人代销的,没有购货凭证。 | 1.吊销许可证件;2.限制从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八条条、《食药总局 公安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 | 91370881313009823Q | 颜丙建 | 1.吊销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2.终身禁止颜丙建(身份证件号码:370823197607062034)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2022.10.26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