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 4 | 济市监处罚〔2023〕17号 | 济宁市济西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执法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因蒸发残留物含量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济宁市济西燃气有限公司 | 91370811312828894D | 陈守利 | 1、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9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12元。罚没款共计32612元。 | 2023.8.14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