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 3 | 济市监处罚〔2023〕15号 | 微山山水石化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油(型号:95号(VIB)、抽样场所:2号罐3号机3号枪)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抽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委托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本局现场抽查的车用汽油样品进行检验,5月10日,本局收到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CX0428010),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油(型号:95号(VIB)、抽样场所:2号罐3号机3号枪)因甲醇含量(质量分数)为0.40%,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微山山水石化加油站 | 91370826L0010593XD | 孔浩 | 1、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32760.9元;2、没收违法所得2918元。罚没款共计35678.9元。 | 2023.06.28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