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 | 1 | 济市监处罚〔2023〕4号 | 济宁银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当事人下属超市在用的4台条形码打印机计价秤(型号:bCom S),因新购置未经强制检定,现场未能提供检定标签和检定证书;在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型号:DIGI SM-80)检定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6日,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 罚款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济宁银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800675515600A | 郑钦安 | 处1000元罚款 | 2023.3.1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